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48号 申请人: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垡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2479.5元,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和担保书(保单号为ABEJ070Z0123QAAAA2XS)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2479.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