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1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鑫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5号2号楼3**3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鑫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申请处理。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于2024年1月8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