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168号
申请人:苏州市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11栋商务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802363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金府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T953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金府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597846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