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金府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金府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建新,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刚军,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新城11栋商务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昇公司)、常州市润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润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是总价包干即固定价不当。理由如下:第一,实践当中的“总价包干”合同,指的是就某项工程的计价,合同直接约定一个固定价格,在约定的工程量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本案中,《分包施工合同》虽载明各工作内容的工程量,并注明“合价1900969元”,同时亦约定“合同暂估价1900969元”,两者存在矛盾之处。第二,施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包括“三轴搅拌桩(施工费)”、“高压旋喷桩(施工费)”、“水泥材料费”和“降水井(12米深)施工费”,同时约定“采用合同内工程量施工费总价包干”,“水泥报价按水泥厂市场价加运费调整”,“合同工程量内及水泥材料市场价不变时价格不调整,超出或水泥材料价有变时另计”等,由此可见,总价包干仅针对合同内工程量施工费,而不包括水泥材料费。综合以上两点,本案应发回重审,查明事实后确定水泥材料费的金额。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祥昇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卢文忠
审 判 员  袁海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骆云辉
书 记 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