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102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3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