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大通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985E。
法定代表人:禹道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广石,许星,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魏俊。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4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39799.3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44xx48_1账户,期限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交纳案款人民币1539799元。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债权金额确认书》,确认本案应偿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539799元。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98元。2020年11月30日,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1539799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并将执行费人民币17798元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43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44xx48_1账户的冻结;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43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