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大通工业城******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985E。
法定代表人:禹道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芳,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72184703K。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佳伟,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禹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双禹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306民初141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依法改判为双禹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正升公司支付货款1483286.1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第一部分以1362535.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第二部分以120751.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正升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正升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双禹王公司的上诉请求。
正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正升公司与双禹王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YW-20191016-01);2.双禹王公司支付正升公司欠付的货款1483286.13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双禹王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双禹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正升公司货款1483286.1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3286.1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从2020年1月20日起开始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正升公司与双禹王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7月8日解除。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双禹王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禹王提交了如下证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二审另查明,案涉《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约定,双禹王公司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总货款的97%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正升公司账户;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1年,自安装完工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一周内双禹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质保金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正升公司账户。
2019年12月26日,案涉海南省万宁至洋浦××××标段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双禹王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第一部分以1362535.0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算、逾期利息第二部分以120751.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日起算是否成立。利息是金钱债务的法定孳息,从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计算。案涉《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97%货款和3%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双禹王公司未足额支付案涉97%货款和3%质保金的,应分别起算利息。经查,双方签订《供货结算表》结算的货款金额为4025035元,该结算货款的97%为3904283.95元,双禹王公司已付2420997.82元,未付部分为1483286.13元,与正升公司起诉金额相同。即正升公司在起诉时,只请求了97%货款中的未付部分,因质保金未到期,正升公司并未起诉主张质保金120751.05元。双禹王公司上诉主张,正升公司起诉款项包括了质保金,不成立。
综上所述,双禹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9.57元,由双禹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菁华
书记员 费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