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办事处楼村社区大通工业城9栋一楼C区9栋二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985E。法定代表人:禹道彪。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23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4238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5.77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069.77元后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杰华

审 判 员  郭 丹

人民陪审员  梁秀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