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办事处楼村社区大通工业城9栋一楼C区9栋二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985E。法定代表人:禹道彪。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深圳市双禹王声屏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23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4238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5.77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069.77元后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杰华
审 判 员 郭 丹
人民陪审员 梁秀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