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178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泰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金田路**。
经营者:温轮,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金田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司用房三层B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罗敬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靓,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泰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湛江市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泰伦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泰伦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泰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4.49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泰伦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