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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099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5297323W,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YJED8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8、10号3幢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3828508H,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
法定代表人:田芳。
被告:海门市盛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PYTUG8W,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向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卫东。
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科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盛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23元,由原告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