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6民初915号
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03元,由原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