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809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
地址: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6RL6E77。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县解放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574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振兴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6EHD32。
法定代表人:吉双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鹿邑县。
被告:濮阳县滩区居民迁建习城乡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
住所地:濮阳县习城乡习城集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县滩区居民迁建习城乡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琳
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