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轮、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7328号
原告:**轮,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苏楼行政村宋窑,身份证号:4127251977121769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3235749X。
法定代表人:陈景印,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MA46RL6E77。
主要负责人:孙照波,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蕊,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轮诉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7日,原告**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轮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