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066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负责人:吉双利。
被告: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孙照波。
被告: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
负责人:陈景印。
被告: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习城乡习城集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立案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