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景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蕊,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与京开道交叉口西北角鑫金国际楼下。
负责人:谢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蕊,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吉双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习城集西。
法定代表人:高献民,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习城分公司、濮阳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县习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本案一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且依据该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变更请求权基础及本案案由,但一审法院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争议事实未经开庭审理,直接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对本案进行判决不当。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在重审时应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请求权的基础,并根据当事人确定的诉讼请求依法审理,以查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的承担。同时,要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纷争,如调解不成,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彦敏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