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执809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E4AB。
法定代表人**发,主任。
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明园路2号阳光花园B座1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缴纳保险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行审800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缴保险1186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118681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行审8003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