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815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8日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园路2号阳光花园B座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14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39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39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1441号仲裁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闫涛
代理审判员*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