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2执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74341587。
负责人:霍海防,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渤海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858373。
法定代表人:夏国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夏国柱,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纳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明园路2号A2别墅6号,组织机构代码7833214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卓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48号研发中心一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5113671。
法定代表人:夏伟国,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明园路2号阳光花园B座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8206622。
法定代表人:夏国柱,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明园路2号阳光花园B座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8682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环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48号二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5991025。
法定代表人:夏伟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天津纳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卓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纳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环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津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天津纳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卓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纳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环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天津纳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卓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纳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环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6)津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