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明园路2号阳光花园B座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纳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3×××42,无大额存款,冻结期间自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H×××××森林人汽车一辆、津B×××××江淮牌汽车一辆、津G×××××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津L×××××朗逸牌汽车一辆、津B×××××江淮牌汽车一辆、津K×××××捷豹X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现该两辆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