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3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民终4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91577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截止至2020年7月6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尚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91577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7月1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无法向法院提供。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情况及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晓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