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航宇智星伺服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钟祥市福利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4民初451号之一
原告:湖北航宇智星伺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四路以东、楚韵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66104953X。
法定代表人:左彝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
被告:钟祥市福利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护城堤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6128580K。
法定代表人:艾应平,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7914931U。
法定代表人:俞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瑞,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航宇智星伺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航宇伺服公司)与被告***、钟祥市福利建筑装潢工程公司、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2019年5月29日,湖北航宇伺服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尚在保修期内,基于其自身诉讼成本考虑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湖北航宇伺服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航宇智星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8元,减半收取计10129元,由湖北航宇智星伺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郁
审 判 员  李边防
人民陪审员  朱牛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