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737号
原告: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高级公寓8栋3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343元。原告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