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2240号
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54。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高级公寓B栋3层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医院、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