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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2240号 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54。 法定代表人:和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高级公寓B栋3层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医院、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殷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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