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环鼎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环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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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1执55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方山大道386号豪城贝利商业广场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RBM93。
法定代表人:傅周六。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09日出生,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台州环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初24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环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环鼎建设有限公司损失311537.55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支付诉讼费5064.22元、申请执行费464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寿险17141.1元,本院已扣划。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435号云樾观岭小区25幢701室的不动产,本院发函至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该局复函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若拍卖该不动产后买受人暂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故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仅履行17141.1元。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予出境备案登记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1执5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浚澍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