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3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第**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5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福建省玥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于2019年4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C51X**号车辆所有权,所查封的汽车未实际控制,目前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债权受偿0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陆文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