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203民初1084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70号第六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06265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开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厦信公司支付拖欠劳动工资54000元(6000元/月×9个月,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厦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2年进入厦信公司工作。2016年10月、11月开始,厦信公司没有发放工资。***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于2017年1月份到思明区劳动监察投诉。2017年5月12日,林开土申请劳动仲裁,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16年11月25日上午11点25分,林开土通过厦信公司的QQ群与办公室室傅跌丽联系,后于下午两点多到厦信公司办公室在厦门福工动力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资料上盖公章,系因同安区质量安全监督站需要。可见,双方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两年多(2014年到2016年9月),厦信公司支付给林开土的收入,也证明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林开土管理的集美幼儿园岑东分园工程和厦门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配置设施工程等两个项目被评为文明工地。厦信公司还因此表彰***,这说明***的工作做得不错。2017年1月7日,代建单位厦门市集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到集美区旅游导示牌系统工程工地进行检查,集美建发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工通过微信通知林开土,要求集美鏊园、南顺鳄鱼园的导示牌地面要在2017年1月10日恢复。林开土多次联系施工单位科发交通工程公司直到2017年1月8日才联系上,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并告知、拍照给集美建发公司完成情况。***的的岗位证书及监理人员备案表也证明双方存在多年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与厦信公司具有多年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还有一个在建工程项目集美旅游导示系统工程未验收。***近两年都没有参与考勤,厦信公司照样发工资,因此没有考勤不能证明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节假日加班都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三薪。
厦信公司辩称,一、***与厦信公司的人事关系的形式是挂靠。***在仲裁时自称实际人事关系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在中泰证券公司,至今中泰证券公司仍在给林开土发放工资和交社保。***于1995年挂靠在厦信公司,并以厦信公司的名义先后考取监理员证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证,并以厦信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监理业务。二、***与厦信公司的劳动关系是被绑架的。***曾在厦信公司兼职当总监,虽然很不称职,劳动很少,但厦信公司均逐月足额支付工资。2014年起,林开土先后在厦信公司肯达特改性材料厂房、集美岑东幼儿园、福工动力、鑫路交通项目任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上至少25天班,工资6000元。***在仲裁阶段自称并举证说明其同时在多个单位兼职,在厦信公司实际出勤的时间很少,每月只有三至四天时间,过程中厦信公司曾几次拟把***替换掉,但林开土不配合,无可奈何,厦信公司只有附加辅助措施,勉强维持到2016年9月份所有项目先后完成竣工验收。***在厦信公司兼职期间蛮不讲理,拒不参加公司考勤、拒不参加会议、拒不参加公司学习培训、拒不参加考核、拒不接公司管理人员的电话、不回公司发给他的短信和微信、拒不接受公司领导约谈,我行我素。由于***采取消极怠工对抗,公司怕影响信誉,无数次忍让包容。2016年8月份之前,最后项目快竣工验收时,厦信公司无数次选择多种方式与林开土联系,想与其洽商今后的工作问题,***根本不理睬,置若罔闻。故厦信公司无法安排林开土新的劳动,也无法与之办理脱离关系手续,有着被其绑架的无奈感。三、2016年10月起,林开土拒绝与厦信公司的沟通联系,厦信公司没有安排***新的工作,也不知道***是否愿意继续在厦信公司继续兼职并服从安排,且林开土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厦信公司停发其工资,理所应当。综上所述,***主张补发其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持有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编号:福建建监-050495)、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厦建监员字第0112号),上述证书上体现的工作单位均系厦信公司。
2014年起,厦信公司将厦门市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集美幼儿园岑东分园、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集美区旅游导示系统等项目交由***负责管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厦信公司每月通过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向***转账支付上个月工资。林开土工作期间,没有参与公司考勤。同时,林开土委托厦信公司代其朋友王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并由厦信公司直接从林开土的工资中扣除代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集美幼儿园岑东分园于2015年1月8日竣工,厦门市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于2016年3月2日竣工,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于2016年9月29日竣工。***负责的厦门市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和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均因项目管理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分。自2016年10月份起,厦信公司未再安排新项目给***负责,也未再支付给林开土工资,但仍为林开土的朋友王某缴纳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2966.4元。
2016年11月25日,林开土至厦信公司在涉厦门市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材料上盖公章。2017年1月上旬,建设方联系林开土处理集美区旅游导示系统的相关项目,***联系施工方进行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开土确认其人事关系在厦门国际信托所,劳动关系在中泰证券,后在中泰证券办理了内退,不用再去中泰证券上班,至今中泰证券仍在给其缴交社保并支付生活补贴(每月3000多元);除了项目验收的事情,其都不理会厦信公司的其他联系;因与厦信公司协商发放工资事宜未果,其于2017年1月份至思明区劳动监察投诉厦信公司。厦信公司确认其与***于2014年6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亦知悉林开土与中泰证券之间的关系。
2017年5月12日,林开土作为申请人,以厦信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厦信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工资共计42000元。2017年6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思劳仲案[2017]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林开土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与中泰证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林开土与厦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院确认***与厦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循相关劳动法律履行权利、义务。从查明的事实及林开土的自认事实看,林开土确实存在工作不到位和不服从厦信公司的情况。虽然厦信公司自2016年10月起未再安排林开土负责新的项目,但厦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起已经解除。而且,***于2016年11月、2017年1月仍然在处理部分项目的相关事宜,仍在为厦信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厦信公司应向***发放工资。但考虑到林开土自2016年10月起提供的劳动有别于一般的正常劳动,且在案证据体现其提供劳动的最后时间是2017年1月,故本院根据厦门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00元,酌情认定厦信公司应支付林开土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工资6000元,对林开土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扣除厦信公司已代林开土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966.4元,厦信公司还应支付林开土工资3033.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开土支付工资3033.6元;
二、驳回林开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