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乾冠商贸有限公司、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240号
原告:青岛乾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二路15号楼3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JDHCOH。
法定代表人:谢丽娟。
被告: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府洲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FG663J。
法定代表人:卢东杰。
原告青岛乾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乾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乾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6元,减半收取计7323元,由原告青岛乾冠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