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485号
原告:山东展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49126642N。
法定代表人:路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太革,****(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府州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FG66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展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跃高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展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与被告已自行协商,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展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