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居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0735号
原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住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居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代理人:白昊男,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小区****楼**,系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正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建工程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西安居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居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西安正建工程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西安居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1、截止2016年3月25日,西安投资公司欠西安居业公司336万元;西安居业公司欠正建工程公司336万元(其中借款320万元,工程咨询款16万元);2、西安市投资公司持有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775,以下简称“三角防务”)的股票42万股;3、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西安市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三角防务42万股股票转让后以所得价款偿还西安居业公司欠西安正建工程公司的欠款;若股票转让价款低于336万元,正建工程公司不得要求西安市投资公司或西安居业公司补偿差额;若股票转让价格高于336万元则差额部分收益归正建工程公司所有;4、西安市投资公司依照本合同将股票转让价款交付至西安正建工程公司时,三方之间的336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上述《合同书》签订后,由于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将股票转让,后又因三角防务在科创板上市成功导致股票被限制交易,股票至今未能变更至原告名下。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合同书》中约定的股票交付原告,由原告处置后以收回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故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合同书》中所约定的“三角防务”42万股股票归原告所有,并立即将上诉股票变更至原告名下;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共同辩称,针对原告所述内容均予以认可。因为公司已经上市,过户无法进行。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西安正建工程公司(丙方)、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甲方)、被告西安居业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1、截止2016年3月25日,甲方拖欠乙方款项336万元,乙方拖欠丙方款项336万元(其中借款320万元,工程咨询款16万元)。2、甲方持有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三角防务”)股票42万股。西安三角防务基本信息如下,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XX基地XX路**,法定代表人:严建亚,证券代码:836582。西安三角防务于2016年3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3、甲方持有的西安三角防务的股票价格以实际转让时的市场价为准。4、西安三角防务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5、鉴于甲方为依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为依法存续的国有参股公司,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流程。三方均已知悉且同意承担可能因审批程序而导致的交易延迟风险。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西安三角防务的股票共计42万股及其所产生的财产性权益(具体金额以股票转让时的市场价为准)用于乙方向丙方偿还其债务共计336万元。对于上述交易模式,三方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方均不再另行履行通知、告知手续。现甲、乙、丙经友好、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如下: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西安三角防务股票共计42万股,以市场价转让给做市的证券公司,并以所得的价款偿还丙方债336万元。甲乙丙三方均同意放弃追究相关方因债务到期未偿还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自本合向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所持有的股份实际转让之日止甲方所持有的股票可能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甲方以市场价转让股票给做市证券公司并以此股票转让所产生的对价偿还丙方所享有的债权。届时,若股票转让价格低于336万元,丙方不得要求甲方或乙方补偿差额部分;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补偿差额部分若股票转让价格高于336万元,则差额部分收益归丙方所有。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将股票转让价款交付至丙方时,甲乙丙三方之间的33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甲乙双方剩余欠款由双方自行结算。
另查明,2014年8月,被告西安居业公司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和120万元。被告西安居业公司系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称持有的西安三角防务股票42万股,因西安市投资公司系发起人禁止股权转让交易,直至2020年5月22日才解禁。
以上事实,有合同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应当及时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西安三角防务42万股股票,偿还被告西安居业公司所欠原告的336万的债务,现因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原因和股票政策原因,至今未转让股票,其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将名下西安三角防务42万股股票过户至自己名下,由其自行处理的请求符合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本意,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持有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的42万股(证券代码300775)归原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42万股股票过户至原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景振宇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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