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正建工程咨询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建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正建咨询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存在旷工的事实是错误的。正建咨询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提供了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正建咨询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正建咨询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审核后予以认定,***称一、二审法院未对该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与事实不符。该考勤记录中记载***2017年9月14日及20日旷工2天,正建咨询公司提交的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旷工2天公司有权辞退,***亦认可其知晓公司管理制度。一、二审法院认定正建咨询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及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正建咨询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主张正建咨询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系违法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主张公司拖欠项目绩效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张明霞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刘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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