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1941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91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刚,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建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3.请求判令正建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4.请求判令正建咨询公司支付拖欠其绩效工资243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正建咨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查,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正建咨询公司提供的20179月份考勤记录,其他同事都有签字确认,却唯独没有找其签字确认,打卡记录本身就存在作假嫌疑。其对于2017914日、20日到底有没有打上卡,或是有其他原因目前已记不清楚。但是,其有一个写工作日志的习惯,上班每天做的工作都有记录,工作日志显示:“914日,修改农村统筹平台课题,下午电脑断网,和许某某、苗刚面谈,许给安排15日早金融小镇开会,随后又取消”,“920日,上午完成茯茶PPT,下午完成医药PPT(熬夜到10点多,发给赵毅),和苗刚谈了一个多小时,和吴总见面”等工作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事实上其在当天并未缺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或许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打卡记录,但是仍然提供了事实劳动,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也有义务支付这天的工资。其上了班却被视为旷工的行为显然不合法。一审法院对“考勤记录”和“旷工”的真实性认定有误,没有对本案关键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二、一审法院对绩效工资审查不够,没有进行核算就作出判决。双方提供的项目绩效分配证据都表明其参与项目部分的分配数额和比例,已发放、未发放绩效工资,经过核算完全可以得出其被拖欠的绩效工资数额。一审法院对其提供的计算结果不予认可,也没有对绩效分配证据进行分析核算,直接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

正建咨询公司辩称,一、其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员工旷工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对外接私活。辞退***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安排,多次旷工。二、绩效工资发放有明细表,***本人也有流水明细,其公司《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有明确规定,完成初稿是发放40%的绩效,完成终稿是20%,甲方的合同款付清发放20%,年终结算再发放20%。完成工作的不同程度发放不同程度的绩效工资,***的绩效工资其公司已足额发放。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建咨询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2.正建咨询公司支付拖欠其绩效工资24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52日进入正建咨询公司处从事规划文案编制工作。2017914日与2017920日,***旷工两天。20171011日,正建咨询公司给***所在的部门经济研究部下达了通知,内容为***入职以来多次旷工,所负责业务工作迟滞,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进行辞退。20171012日***填写了辞退审批表,1018日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对正建咨询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仲裁。2018727日,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8]第132号裁决书,裁决:一、正建咨询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4000/×2个月);二、驳回***其他申请。***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8]第132号裁决书的仲裁结果共计两项内容,***与正建咨询公司双方对该仲裁结果中的第一项正建咨询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4000/×2个月)均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对上述内容,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主张正建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在2017914日与2017920日旷工两天,正建咨询公司以***旷工为由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进行辞退,正建咨询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规定,***要求正建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要求正建咨询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243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正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2436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存在旷工的事实,被上诉人正建咨询公司以***旷工为由根据其公司相关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要求正建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正建咨询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243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

判员韩娟

判员刘春梅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