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784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登睿,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笔山安置小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罗永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林,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2栋17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石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兴义市敬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敬南镇吴家坪村一组。
负责人:王大鹏,系该镇镇长。
被告: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文笔新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永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糖,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系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仪建设有限公司、兴义市敬南镇人民政府、普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511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