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阡县阳光工程就业中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啊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阡县阳光工程就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华,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雷财、吴芳,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阡县阳光工程就业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黔0623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及赔偿款41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石阡县阳光工程就业中心在在石阡县工业园区1号地块有在建房屋,因该房屋明显超标的,本案不宜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共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杜 松
书记员  谭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