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423财保15号
申请人:维***砖厂,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阿倮村江西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3MA6PREP3XC
经营者:***。
被申请人:云南恒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剑阳街西双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7D42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维***砖厂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2416********,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维西永春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60000元。申请人维***砖厂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36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维***砖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2416********,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维西永春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维***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静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