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北二区一小区(李桂钊宅)为民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ADTR9R。
法定代表人:**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正军,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07N。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粤128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管、国土、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284执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智
执行员 廖晓瑞
执行员 谭振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