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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福建惠安县惠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82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惠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惠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泉民终字第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24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惠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18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交款3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惠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37.54元交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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