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40933号
原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泰宝路****及附属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74134。
法定代表人曾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阳,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6483G。
法定代表人袁纯宾。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1765元,本院依法退回原告人民币1740元),由原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冯书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骆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