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军,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二十四层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6483G。
法定代表人:袁纯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4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差额86979.17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88235.03元,其中申请款项86979.1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55.86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223.53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441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