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2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武,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8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6483G。
法定代表人:袁纯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3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84元(人民币,下同)、工资差额44559.24元、护理费8112.0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98022.31元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96672.22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416.92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350.09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312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