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7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普云,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苗远,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30.39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雯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