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1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八百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二十四层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648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49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0467.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款项62026.29元,扣除执行费818.12元后的款项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4935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4935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简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