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昕春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平昌骏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建设街社区漕田沟**。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昕春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骏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