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昕春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昕春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昕春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平昌骏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建设街社区漕田沟**。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昕春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骏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