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零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零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自贡天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自贡分公司、自贡恒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民初831号
原告:四川零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四川省郫县div>
被告:四川自贡天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火车站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贡恒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郭家坝街土地坡****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零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自贡天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自贡分公司、自贡恒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零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已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零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