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2433号之二
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河边村委会下三都四队崩坑村(原武广高铁混凝土搅拌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537709732。
法定代表人:刘兴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发、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268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21WCFXR。
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财产保全费592元,合计1207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新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门丽丽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