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26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粤02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欠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1元,财产保全费1834.5元,合计445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1元,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262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21元。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6725.6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但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工商、民政、税务、车辆、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01.07元(其中375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余款6150.0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