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368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汇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兴旺路家和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肖连生,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张友平,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汇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肖连生、张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