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汇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汇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368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汇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兴旺路家和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肖连生,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张友平,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汇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肖连生、张友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