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安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220号 原告: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507995XE,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宁海南路19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5GTQXH。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原海安镇)黄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25147207。住所地海安市原海安镇安平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爱法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2111658E,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川南奉公路6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600019F,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川南奉公路1070号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安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爱法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爱法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2元,减半收取8361元,由原告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 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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