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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商初字第0420号
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宁海南路19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1#-2-704室。
负责人武慧铭。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750元)。
代理审判员钱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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