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民初152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赛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