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6687号
申请执行人:***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4239。
被执行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218弄14号一层、二层01区。
原告***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3民初15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8,153.03元为基数,按照LPR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由义务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8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实际经营地不明,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张玉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